中辦國辦印發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下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為了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規定明確,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認真履行農村基層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強化黨的工作部門具體責任,把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整合監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整治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規定要求,禁止在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中侵佔、挪用。禁止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禁止在鄉村建設項目管理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禁止在鄉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禁止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禁止在農村事務監督中欺上瞞下、逃避監督。禁止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規定明確,各級黨委應當做好農村基層幹部選育管用工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嚴格管理監督。重點加強對鄉鎮黨委和政府「一把手」,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特別是「一肩挑」人員的管理監督。

 規定稱,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因違反本規定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