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電】(中新社記者劉軍 杜雅楠)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公佈以來,不斷有境外輿論妄稱該法「長臂管轄」,甚至聲稱第六十三條「跨境鎮壓」。對此,多位學者近日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指出,中國為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清晰劃定域外適用邊界,境外指責經不起法理檢驗。
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汪習根表示,準確理解法條,須釐清法律域外適用與「長臂管轄」的基本界限。域外適用非中國法律特有,許多國家在國家安全、反恐、反間諜和刑事犯罪等領域,都對特定境外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他列舉了英、德等國法律的域外適用條文,並指判斷域外適用規則是否合理,不能因立法國家不同而採用不同尺度。僅因該法適用於境外就將其歸為「長臂管轄」,實為惡意混淆正常的域外適用與不當的域外擴張。
西南民族大學教授田釩平同樣指出,僅因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條文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表述,便稱其「長臂管轄」,既割裂了第六十三條與整部法律的體系聯繫,也混淆了保護性管轄與不當域外擴張。他提到,有關指責存在不當推導,例如將有關禁止性規範解釋為,境外主體普遍負有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義務;還如將有關責任銜接規定解釋為,可以自動實施的域外制裁。
田釩平說,第六十三條以「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適用條件,以「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限定行為類型,並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將具體責任銜接至有關法律,清晰劃定了條文的適用邊界,與保護性管轄所強調的管轄聯繫具有內在一致性。
「隨著網絡傳播加速及跨境資金流動、組織活動日益頻繁,涉民族領域違法行為更容易突破地理邊界。」他認為,如果法律只處理發生在境內的最後環節,其風險防範和責任追究機制就會留下缺口。第六十三條補足了法律責任體系的境外適用環節,是整部法律得以落實的重要基礎。
「一些境外聲音甚至聲稱,一般性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都可能受到追究。」汪習根說,這種解釋忽視了條文中極為重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限定。他還指,任何國家都沒有理由要求,中國在面對直接危害自身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等境外違法行為時主動放棄法律手段。
田釩平說,一些國家只許自己依法設防、不許中國依法維權。這些論調是雙重標準,經不起法理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