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回在祐漢茶樓,隔壁桌的阿婆放下報紙,轉頭問陳伯:「你話,見到人喺街上暈低,唔打999就走,係咪犯法㗎?」陳伯搖搖頭,說自己問過人,好像沒事的;又說如今世道,好心幫忙弄出個麻煩,到時能否說得清楚,難說!
茶點還沒端上來,這話題已叫同桌幾人七嘴八舌。
其實,阿婆問的,並非多餘。澳門刑法典裡白紙黑字訂明,若有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正受嚴重威脅,而你有能力施以援手——無論是親自幫忙,還是只消拿起電話叫救護車或叫來旁人——卻袖手旁觀,那便可能犯下所謂「幫助之不作為罪」。講白點,就是你眼睜睜看著人有危難,有條件幫卻什麼都不做。這樣的不作為,法律是不放過的。
這條法律聽起來理所當然,偏偏落在真實街坊生活裡,就生出許多枝節。黑沙環一帶,茶樓阿伯議論時多數異口同聲:見人有事當然應該幫,問題是「幫了之後呢?」近年坊間流傳幾則故事,說好心人扶起路邊暈倒的老伯,卻被家屬反口說移動了傷者,鬧出麻煩事。這些傳言未必當真,卻已叫不少人邁腳之前先猶豫一番。有街坊直說:「唔係唔想幫,係怕幫到添煩添亂。」
故此,理解這條法律的分際,對街坊而言其實大有裨益。法律所要求的,並非人人捨身救人;它只問行為人在「無須自身冒險」的情況下,有沒有做最基本的那一步。換言之,拿起電話撥一個急救號碼,就是法律認可的救助——「幫了」這一個動作,已可免去刑責。所謂的義務,量入為出,並不強人所難,不要求你捨命,只要求你不要當那個背轉身走的人。
至於坊間有一種說法:道德的事,交給道德管;法律不該越俎代庖,強迫人人做聖人。這話乍聽不無道理,然而細想,道德批評終究無牙無爪——見死不救者或許愧疚片刻,卻毋須承擔任何後果。立法的本意,未必是要懲罰誰,不過是劃出一條人情的最低底線。《論語》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若把自己換作那個暈倒在街市門口的人,難道真的希望四周都是背轉身匆匆離去的路人背影?
法律與道德,未必涇渭分明,有時不過是同一份人情的兩個面孔。值得留意的是,「見到人有難,打個電話」這件事,說難不難,然而若連這一步都猶豫不決,問題恐怕不在法律能否管到,而在那份最樸素的惻隱之心,是否還在。
後來阿婆再拿起報紙,陳伯喝了口茶,沒再多說。窗外街市的菜販叫賣聲照舊響起,那杯茶,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