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觀者言)湯令山《玻璃》抄襲風波 承鈺

很多人若單憑直覺與「聽感」,便輕易認定某些歌手或作曲人正在抄襲,這其實很容易陷入主觀的誤區。畢竟流行音樂發展多年,和弦進行與音色走向大同小異,在有限的音符與基礎架構下,無論怎樣組合配搭,都很難再變出完全顛覆常規的花樣。

近期,香港新生代歌手湯令山(Gareth.T)的新歌《玻璃》便捲入了疑似抄襲美國藍調天王約翰·梅爾(John Mayer)名作《Walt Grace's Submarine Test, January 1967》的風波,部分網民甚至將他調侃為「港版李榮浩」。然而,這類爭議在樂壇屢見不鮮,也沒有泛起太大的水花,正如周杰倫等天王巨星早年亦曾面對過類似的質疑。身為理性的樂迷,我們應站在欣賞與鼓勵的角度,從專業與法律層面客觀拆解這場風波。

從現有的版權法標準來看,《玻璃》在法律上極難被判定為實質抄襲。版權法判斷音樂侵權的核心標準是「實質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其主要保護的是歌曲的「核心表達」──即主旋律(Melody)和歌詞(Lyrics)。至於曲風(Genre)、氛圍(Vibe)或和弦進行,在法律上被視為音樂流派的「通用基礎元素」,屬於思想範疇,並不受版權的壟斷保護。

根據專業樂迷對兩首歌曲的拆解對比,它們之所以令人產生高度神似的錯覺,原因在於:同調、同拍、同速度;開首第一個長音的撞音;以及結他掃弦的節奏型(Groove)極為相似。這些元素確實是構成藍調流行曲「氛圍」的關鍵,但它們恰恰都落在版權法不予保護的灰色地帶。除非能證明湯令山唱出的主聲樂旋律有連續多個小節與原曲完全一致,否則單憑編曲手法和節奏型相似,是無法在法庭上構成侵權的。

在歐美樂壇,雖然曾有極少數案例(如 Robin Thicke 的《Blurred Lines》)因「律動過於相似」而敗訴,但該案至今在法律與音樂界仍備受極大爭議,並非常規標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大眾主觀的「聽感神似」與「法律侵權」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大體上《玻璃》在業界只可被歸類為「風格借鑑(Style pastiche)」,這場爭議更多停留在「大眾聽感」與「道德審判」層面,反映出歌手在追求特定曲風時,未能成功掩蓋其受影響的痕跡,從而引發了聽眾對其「原創純度」質疑的公關與形象危機,而非真正的法律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