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嵐表示冀透過多方面措施 吸引更多以醫療保健養生為目的旅客

 【專訪】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表示,期望透過多方面的措施,推動及便利業界發展,吸引更多以醫療、保健和養生為目的之旅客來澳,促進本澳大健康產業與私營醫療機構協同發展。同時,將進一步完善對私營醫療機構的監管及規範,從而提升本澳整體醫療質量與水平,推動醫療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為居民提供更多元化、更優質的醫療體驗。

 柯嵐昨列席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共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條條文,涵蓋六方面的制度建設:

 一、制度設計方面:(三點)

 增設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別,維持現時的醫院及診所類別,並新增日間醫院類別,將部份原須於醫院進行的非住院專科醫療服務釋放至日間醫院進行。

 優化牌照制度,對醫院、日間醫院及綜合診所(即有兩名或以上醫療人員的診所)將採用准照制度,而個人診所可以選用登記制度。

 增設一站式發牌程序,優化申請流程,並透過電子政務平台進行申請和審批,從而提升行政效率。

 二、開設要求方面:(三點)

 增設擔保金制度,要求醫院和日間醫院申請時需繳納擔保金,以便在未能履行相應責任時,可發揮擔保金的賠付作用,同時亦可確保准照持有人的資質及實力。

 明確場所、設施及設備要求,規範私營醫療機構的選址,並透過技術指引訂定場所面積及病床數目等申請要件。

 規範醫院功能區設置及運作要求,醫院必須設置急診部、深切治療部等功能區,並須以持續不間斷的方式運作。

 三、機構運作方面:(五點)

 完善擔任技術指導的要求,並訂定擔任資格,確保醫療機構的妥善管理與運作。

 規範私營醫療機構可施行的醫療程序,將以清單方式列出,並須嚴格遵守人員配置、作業流程等要求,確保服務的質量及安全。

 要求私營醫療機構展示價目表,通過透明化的收費措施,提升就診者的信心,同時減少醫療收費爭議。

 優化醫療服務廣告制度,放寬廣告內容限制,增設豁免預先許可的制度,並禁止「非醫療機構」及「非醫療人員」作醫療服務廣告。

 訂定運作規範,規範私營醫療機構的實務運作,尤其包括提供藥物、離院及簽發證明等措施,以提升服務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四、醫療服務規範方面:(一點)

 訂定開展遠程醫療、外展醫療及先進療法的要求及規範,以配合新興醫療服務的發展,並確保相關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五、處罰制度方面:(兩點)

 優化處罰制度,訂定違令罪及行政處罰的方式,包括公開處罰和罰款,並明確行政違法行為的範疇,如非法經營業務、違反醫療服務廣告要求及未經批准的變更等。

 增加違法調查措施,引入保全措施和勸誡等機制,並按違法情節的嚴重性,採取相應措施。

 六、過渡安排方面:(三點)

 現有綜合診所及醫務所,可於法律生效起一年內,提出取得新的綜合診所准照或新的個人診所登記,並可維持原有的條件過渡。

 對於實際營運多於五年的醫院,於法律生效起兩年內,透過設置二十四小時門診替代急診部及深切治療部,並在同時符合病床數目、場所面積、擔保金等要求後,可在原址維持以醫院准照運作。

 對於實際營運不多於五年的醫院,於法律生效起兩年內,需要完全符合新制度下開設醫院的要求方可繼續以醫院牌照營運,包括:急診部、深切治療部、選址、場所面積、病床數目及擔保金等,又或可以選擇轉為日間醫院或診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