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信託法律制度
早前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哪些財產可用作信託,以及用於信託的財產是否須作登記等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有關信託財產的規定。
一、委託人用於信託的財產與其本人的其他財產是否相互獨立?
答:是的。根據《信託法》第11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且不承擔其債務。此外,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亦是相互獨立,且不承擔其債務。
二、同一受託人管理不同信託的信託財產,該等財產是否相互獨立?
答:是的。根據《信託法》第11條規定,同一受託人管理不同信託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此外,如出現受託人死亡或解散,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的情況,信託財產不納入其遺產、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三、信託財產可否承擔債務?
答:信託財產僅對受託人以受託人身份從事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信託財產不足以承擔時,則由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但受託人與第三人書面約定僅以信託財產承擔者除外)。如果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預先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及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則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