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廣告法」法案,法案引入規管代言及網絡廣告,為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等廣告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並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等。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昨列席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優化廣告的一般原則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廣告的規定進行優化,以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
二、增加對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管
因應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等新興廣告模式的出現,法案建議對代言及網絡等新型廣告,以及比較廣告作出規範,進一步與現今社會的商業運作模式相適應,維護商業社會的正當競爭。
三、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
為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法案建議針對特定廣告,包括房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及奶粉等廣告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
四、優化廣告安裝的審批制度
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放、管、服」的改革方向,以及「便民便商」的施政目標,法案建議全面優化及放寬廣告物的安裝規定,包括由現時的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安裝廣告物的工程准照及預先通知等訂定特別規定,以簡化廣告物安裝的申請手續,進一步減輕申請者負擔。
同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建議修改與藥物相關法例,對在展銷會銷售特定藥物及審批藥品廣告的要求作適度放寬,並建議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在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的廣告裝設,無須取得文化局的評估及具約束力的意見。
五、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建議引入保全措施及合作義務,強化執法部門對違法廣告可採取的措施;同時,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新增勸誡機制以及附加處罰。
六、訂定適當過渡規定
為妥善處理法案生效時已獲發廣告准照、待決安裝申請以及處罰程序等情況,法案建議訂定相關的過渡規定,以進一步清晰對仍生效的廣告准照和待決處罰個案的處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