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律及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二七一/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的海域使用金》,自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該批示訂定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的海域使用金如下:
一)經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以判給金額為準,但該判給金額不得低於以下兩項所規定計得的總金額。
二)經豁免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及經申請獲發的臨時使用許可,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按以下所載的用海方式及相應的每平方米海域面積單價計算,並由海事及水務局結算。
碼頭用海:設置碼頭所使用的海域。六十澳門元
航道及港池用海:船舶航行使用的海域、開敞式碼頭前沿的船舶靠泊和迴旋水域、有防浪設施圈圍的港池所使用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鋪設海底通訊光(電)纜、電力電纜、排污或輸水管道及輸送其他物質的管狀設施所使用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取水及排水口用海:抽取或排放海水、冷卻水、達標處理的污水等所使用或受納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透水構築物用海:採用透水方式構築的如平台、海面棧橋、引橋、高腳屋、潛堤、塔架等構築物所使用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非透水構築物用海:採用非透水方式構築的不形成圍填海事實或有效岸線的防波堤、堤壩、設施基座等構築物所使用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其他用海:上述用海方式以外的用海所使用的海域。四十澳門元。
三)如用海項目涉及不同用海方式,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為按相應的用海方式的面積各自按上述第二項的規定計算之總和。
第三四/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文化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經合併重組文化局、文化發展基金、體育局及體育基金,設立文化體育局。該法規規定,重組後設立的文化體育局設一名局長、三名副局長及八廳十六處,附屬單位包括:
一、文化遺產廳,下設監測及修復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二、圖書及檔案館(等同廳級),下設圖書館處;
三、文化藝術廳,下設藝術發展處和公共文化服務處;
四、文化歷史研究及傳播廳,下設博物館處;
五、文化體育產業培育廳,下設產業支援處和市場開發拓展處;
六、文化體育設施及資源管理廳,下設文化體育設施發展處;
七、大眾體育及賽事運營廳,下設大眾體育處和賽事運營處;
八、運動員培訓及體育科學廳,下設運動員培訓處及體育科學處;
九、直屬領導層的推廣合作處、行政及財政處和組織及資訊處。
第三五/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文化體育基金》,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規設立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自治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及體育發展政策,對有助於發展文化及藝術、體育運動、文化體育產業,以及保護文化遺產的各類活動和項目提供資助。
第八六/二0二六號行政命令,《核准文化體育局的標誌》,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命令核准文化體育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相關標誌須按命令所指之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八六/二0二六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文化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文化和體育設施使用規章》,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相關使用規章適用於文化體育局管轄及其他交予文化體育局管理的文化和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而文化體育局亦可為文化和體育設施、設備及空間制定一般使用規則,並得就各類設施、設備及空間制定專門規則。
第八七/二0二六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文化體育局管轄的文化體育設施》,自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批示訂明了若干個由文化體育局管轄的文化體育設施。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