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繼續審議《電信法》法案 關注涉國安條文適用情況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及審議《電信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明確列明申請從事電信服務牌照的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的情況,例如曾犯下危害國安或涉及其他嚴重罪行等,委員會關注若涉及違反內地或香港等地的國安情況時,是否同樣適用相關條文,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法案亦明確規定持牌人必須提交擔保金。梁孫旭稱,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申請及獲發「網絡牌照」與「服務牌照」兩種牌照時,是否需交兩份擔保金,以及法案對牌照有效期僅設上限未設下限的原因;法案亦訂明如能證明危及樓宇安全,可拒絕在樓宇內設置電信設施,委員會希望政府提出具體的操作指引與標準,以保障業權人及電信公司的權益。
關於電信服務網絡營運者無權開掘道路和鋪設地下管道,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未來設施如何維護與保養,社會普遍關心網速問題,希望與政府探討如何透過法律保障電信服務質量,並向老弱病殘等有需要人士提供必要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