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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 有序實施現房銷售

 【新華社深圳十月十五日電】(記者 趙瑞希)十五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明確,預售門檻提高至主體封頂,有序實施現房銷售。

 實施意見明確,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後新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應當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部門履行預售資金和現房定金監管職責。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承擔預售資金和現房定金具體監管工作。項目預售資金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在途項目分類施策。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含)前,已取得(含部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申請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在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預售的,經區政府研判不存在交付風險的,可按原預售政策執行。

 意見明確,有序推進現房銷售。自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後新公告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推行現房定金管理,已取得住宅樓棟主體結構工程施工許可的現售項目,開發企業在充份研判履約和交付風險後,可與購房人簽訂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百分之三。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開發企業依法返還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意見還優化了土地價款繳納規則。二0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首期款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個自然日內繳清,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五十,餘款原則上在一年內繳清,特殊項目經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後,可以在兩年內繳清;分期繳納的,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