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交未履約,可拒寄貨嗎?

 近日,阿明在一個「網路換物平台」上,發現一把經典款式的結他,為此,他主動與結他物主阿杰進行口頭協商,討論相關的交換條件。經過雙方溝通,阿杰同意阿明以一部電子琴作為交換,換取該把結他。隨後,雙方亦就交收日期、時間與地點達成共識,約定於本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ABC大廈門口進行物品交換。

 到了約定的日期與時間,阿明備妥電子琴,並按時抵達指定地點等候阿杰。然而,阿明在現場等候長達一小時後,阿杰仍未出現。阿明隨即致電阿杰,對方卻表示:「我突然有事無法前往,你不如先將電子琴寄到我的地址(XXX),等我收到後再將結他寄給你。」在這樣的情況下,阿明是否有權拒絕阿杰的要求?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四二二條的規定,在雙務合同中未就雙方給付定出不同履行期限者,在一方立約人尚未為其應作的給付或不同時履行給付時,他方立約人得拒絕作出其本身的給付,而且不得透過提供擔保而排除上述所指的抗辯權。此外,根據《民法典》第四二五條的規定,不履行之抗辯,可對抗其後取代合同中任一立約人而得到其權利與義務之人。

 在上述個案中,阿明與阿杰透過口頭方式協商於同一時間(即本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履行給付(阿明應交付電子琴予阿杰,而阿杰應交付結他予阿明),因此,在阿杰未按約定的同一時間內履行結他的給付時,阿明可拒絕作出其本身的給付(即電子琴之給付)。◇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四二二條及第四二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