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要注意

 阿明最近購入了新居,因此不再需要繼續居住在他原本承租的單位。然而,由於該單位的租期尚未屆滿,他便打算將該單位轉租,並計劃以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金額,作為轉租的租金出租給次承租人。那麼,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00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是可以將承租的單位轉租予他人,但前提是得到出租人的許可。而有關許可既可以在原租賃合同上已訂明承租人可轉租;又或透過出租人其後給予的許可作出。須注意的是,該許可須按照對租賃所要求的方式作出,即須以私文書作出許可,而且各簽名均需要認筆跡。然而,如果轉租是未經出租人許可,但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這情況可視為出租人追認有關轉租。此外,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雙方的簽名亦需要認筆跡。

 有關轉租的租金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一0一0條的規定,除承租人已與出租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得超出或按比例超出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之數額,例如租金為一萬元,轉租租金就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因此,如阿明未與出租人另有約定,其在轉租時,轉租金額不可訂定超出或按比例超出原租賃合同所定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之數額,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0三四條g)項的規定,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最後,無論是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都應充份了解相關規定,以便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00八、一0一0、一0三二和一0三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