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勞動關係終止時的處理

 本欄之前介紹了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設立、供款流程,以及供款的投放分配等,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主及僱員處理計劃累算權益的程序。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自僱員書面同意參與計劃的翌月開始,並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終結。僱主應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透過提交基金管理實體指定的專用表格,將勞動關係終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實體;而僱員則可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起計三個月內,對其供款子帳戶內的權益作出處理。

 以下以一僱員九月十六日離職作為例子,說明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主、僱員和基金管理實體各自需注意的事項。

 一、僱主

 假設某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期為九月十六日,則僱主應最遲於十月內將離職僱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通知基金管理實體,並為僱員繳納時段為九月一日至九月十六日的最後一期供款。

 二、僱員

 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起計三個月內,上述例子即十二月底前,可申請將其供款子帳戶內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子帳戶,選項如下:

 (一)轉移至政府管理子帳戶;或

 (二)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帳戶,可轉移至其他供款子帳戶;或

 (三)轉至曾在非強制央積金內在其他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作整合。

 此外,倘僱員没有作出申請,將預設其款項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內繼續滾存。

 三、基金管理實體

 基金管理實體在接獲僱主通知後,根據權益歸屬比率及供款時間,計算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的結餘,連同僱員的供款權益一併按僱員的意願作相應的處理。若僱員未作出處理權益的選擇,則有關的基金管理實體須於第二點所述期間屆滿的緊接五個工作日內,為僱員開立保留子帳戶,並將有關的供款權益轉入。

 對於僱員無權取得的僱主供款則歸僱主所有,僱主可使用款項繳納其他僱員的供款,或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取款項,但該筆款項不能獲得稅務優惠。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7)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零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零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零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