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款項的提取(未滿65歲)

 早前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年滿六十五歲人士提取非強制央積金款項的相關規定和《自動提款登記措施》的內容,今日會繼續介紹未滿六十五歲人士在提取款項方面的規定。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如符合法例所訂定的情況,可申請提前提取款項,由社會保障基金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及提交的文件釐定其可提取的款項金額。此外,基於下述不同的提款原因,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一、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二、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有報酬活動;

 三、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四、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五、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六、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不論帳戶擁有人以上述任何原因作出提款申請,申請人每年只可以提取款項一次,其中,倘經「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有報酬活動」原因獲批准提前提款,其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款。屬第(一)至(三)項原因者,可提取金額的上限為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份結餘;屬第(四)至(六)項原因者,可提取金額上限則為歷年獲分配的政府發放款項(包括一次性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項。

 舉例來說,陳先生的個人帳戶內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共三萬八千澳門元,其曾以「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為由申請提款一萬八千澳門元並獲得批准。現時他再以「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為由辦理提款,此時,其可提前提取款項的金額上限,須減去曾獲批准提取的款項金額一萬八千澳門元,因此,本次的可提取上限為二萬澳門元。

 為便利居民,以下原因的提款申請可透過「一戶通」辦理︰「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有報酬活動」、「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及「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省時便捷。

 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