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精神虐待配偶,算是家暴嗎?

 甲與乙結婚多年,甲是一個敏感多疑的人,經常以粗言穢語辱罵乙,甚至對乙外出工作及日常生活等大小事情都會作出干擾和控制,令到乙感到壓力非常大,最終導致乙患上情緒病。

 問:甲的行為會構成「家庭暴力罪」嗎?

 :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可見,行為人所作出的家庭暴力行為必須是虐待行為,當中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

 對於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虐待」?經參考澳門中級法院第三六五/二零一九號合議庭裁判的內容:「是否構成虐待,不論是存在行為的重複性還是單一行為的嚴重程度,構成虐待要看是否在家庭關係中對配偶或家庭成員構成強制壓制和控制,換言之,施虐者透過其侵犯行為得以控制受害人的生活和環境。」。

 因此,甲經常以粗言穢語辱罵乙,並不斷干擾和控制乙的日常生活,甲所作出的行為已對乙構成了強制壓制和控制,使乙對甲產生了恐懼。在這情況下,甲的行為可能構成《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罪」。

 問:觸犯「家庭暴力罪」,行為人會受到甚麼處罰?

 ︰觸犯「家庭暴力罪」的行為人,一般可被判處一至五年徒刑。不過,如果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等,則刑罰會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因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更可判處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單獨或一併向行為人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學校的附近範圍;禁止持有能便利於再次實施家暴犯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從事特定職業;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更甚者,基於家暴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法院可判處行為人禁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一年至五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零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