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你成長)家長有必要瞭解青少年網絡世界犯罪的法律界定  安然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因此,雖說每個人都可以在網絡發表自己的意見,把自己心裏所想的意思透過互聯網表達,但是,批評他人時超越了應守的界線,亦可能會侵害他人名譽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五年前澳門學聯在調查中學生被網絡欺凌的報告中顯示,中學生們均有表述被人網絡欺凌後的心理影響(如心情抑鬱、沮喪、恐懼、自卑,沒有安全感等)、還有在同學們中的形象、名譽受損現象,影響到被群體排斥現象,甚至對其他事情失去興趣,特別是生理受到影響(如失眠、厭食、月經不調等),從而學習成績退步,甚至想結束生命的想法都時時出現,有時會有報復心理想在網上攻擊他人,曾有抗拒上網/使用手機的想法。

這些受網絡欺凌後的中學生,在我們身邊不無例子,如某校個別被同學一直孤立和標籤的中學生學習不斷下降,因此得了抑鬱癥,甚至首先有自殺傾向,最後被學校勸退學。這些現象相信是家校不願意看到的,也是社會痛惜的。

根據《刑法典》規定,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故此,倘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時已年滿十六歲,行為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違法青少年,根據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檢察院可建議法院採取七類教育監管措施,藉以透過不同程度的教育和監督介入,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使其建立正確的人生觀,改善其行為操守,達致以負責任的態度融入家庭、校園及社會生活。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犯罪的嚴重性及重覆性、家庭支援及學習情況等因素,檢察院將依法向法庭建議採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監管措施。有關措施可包括長達三年的感化令和入住一年短期宿舍等,當中,最嚴厲的教育監管措施為收容措施,收容期可延長至八年,其跟進期亦可延至涉案青少年年滿二十一歲。

法律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中學生們每天從早上進入校園到傍晚離開校園,生活與學習的重心都在校園。學校有必要加強中學生的品德教育;社會有必要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網絡欺凌者的法律處罰;特別在教育部門、學校和相關社團層面,要加強對中學生在網絡欺凌方面的干預機制,建立預警、發現、報告、處理和懲戒的青少年網絡欺凌行為制度體系;家長要多關心孩子的學習生活,一旦發現有欺凌事件發生,立即與學校溝通積極解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