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爭取在本會期內完成審議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將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並爭取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審議工作。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法案建議當事人在提起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等四類訴訟或非訴訟程序前,必須訴前調解,同時法律又規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須強制調解。委員會認為訴前調解由社工局社工或民間註冊社工負責,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法院程序中再度調解並無必要性。同時,委員會指出調解期間若計入除斥期,可能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建議當事人一旦向社會局成功提交調解申請,相關除斥期間將暫停計算,以保障非過錯方的訴訟權益。他又表示,將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並爭取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審議工作。

 黃顯輝又引述政府稱,現時共有三十多間社區服務中心,約有二千多名註冊社工。法案提出由社會工作局編製和更新家事調解員名單,以及指定家事調解員,政府代表早前表示透過社服機構挑選民間社工,委員會關注選拔標準,以及當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又希望政府說明結束家事調解程序的要求,包括達成和好、達成和解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的法律定義,在法案中進一步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