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二0二四號法律《工會法》及第二五/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將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早前為大家介紹了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機關及機關據位人的規定。今天再為大家介紹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職權與義務,對行使工會權利的保障,以及機關據位人的合理缺勤等規定。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具有哪些職權?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職權包括: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但屬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就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健康等事宜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就勞動範疇的立法事宜發表意見;提供促進就業的輔助措施;舉辦職業培訓;提供社會服務;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工會聯合會亦可向其會員轄下的會員行使上述職權。
需補充說明的是,對於未獲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團體,不得行使「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的職權。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必須先取得會員的同意,且會員同一時間只可由一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代表。過程中,會員亦可隨時提出終止或指定由另一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代表;此情況下,則終止原有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代表。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具有哪些義務?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須遵守《工會法》所規定的通知和申報的義務,例如:屬修改章程、變更機關據位人,又或加入或退出外地的組織或團體的情況,須向勞工事務局作出通知(如加入外地非僱員性質的組織或團體,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每年四月及十月須向勞工事務局申報過去六個月已參加及合辦(涉及外地組織或團體)的活動;每年四月須向勞工事務局提交年度申報(當中包括機關據位人名單、會員數目和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年度帳目等)。
至於其他應遵的義務,包括:須依法進行與其宗旨相關的活動,且有關活動不得危害澳門的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以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緊急服務的持續和有效運作;須遵守經費的取得和用途的規定;須記錄和保存現有會員的資料等。
對行使工會權利的保障
為體現自由結社原則和平等原則,《工會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妨礙或限制他人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又或參加或不參加工會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禁止僱主或其代表因僱員行使組織或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又或擔任工會的職務等權利而作出損害僱員的行為(例如:解僱、降職、調職、降低報酬等)。對於求職者而言,亦禁止僱主或其代表以求職者不加入或退出工會、不參加工會活動作為聘用或給予優惠的條件。違反相關規定構成輕微違反,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科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金。
機關據位人的合理缺勤
《工會法》亦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僱員作為機關據位人因從事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領導活動是指因行使工會職權或與實現工會宗旨相關的活動,但不包括僅具聯誼或禮節性質的活動。在缺勤日數方面,每曆年最多六個工作日,而每月缺勤最多一個工作日。至於通知方面,僱員須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屬不可預見的情況,則須盡早通知僱主;此外,亦須提交缺勤證明。同時,機關據位人在進行上述活動時,不得影響澳門的公共秩序或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及緊急服務的持續和有效運作。(四)
此外,勞工事務局亦會透過資訊途徑(包括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名單及相關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二0二四號法律《工會法》第十九至二十七條、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以及第二五/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七、十至十四條。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