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購買「贓物」亦屬違法
上星期本欄提到,甲某日在巴士上拾獲一部手機,並以低價向乙出售。假如乙對甲拾獲手機毫不知情,乙購買該手機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呢?
上例中,假如乙真的對事件毫不知情,且沒有任何理由讓乙懷疑該手機是由甲拾獲得來的(例如乙知道該手機是甲之前新買的,並已使用了一段時間),在此情況下,乙購買了甲拾獲的手機並不會觸犯法律。
不過,根據《刑法典》第二二七條的規定,按該物件的品質(例如該手機內仍有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向自己提供該物的人的條件(例如甲之前亦有盜竊前科)、或所提出的價錢(例如甲出售手機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有理由使人懷疑該物是來自符合侵犯財產罪狀的不法事實(例如該物可能是拾獲的或盜竊得來的),而在未預先肯定該物的來源屬正當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例如購買)手機,同樣會觸犯「贓物罪」,可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換言之,上例中,即使乙真的對事件毫不知情,但仍有可能須為其不謹慎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二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