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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漏水先擋雨後論責任  法碼

 《詩經》有云:「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繆牖戶。」鳥兒尚且懂得趁天晴把巢穴補好,住人的屋子,自然更要未雨綢繆。然而樓宇中偏有一處地方,既不屬於哪一戶,又總是頂層住戶最先淋雨,那便是天台。倘若天台漏水,管理機關遲遲不動,頂層住戶可否自己找人修補,補過之後會否反惹麻煩,本地法院審過的一宗案子,正好說到這回事。

 黃伯住在某棟舊樓的頂層。年前,他發覺天花滲水,連日常使用單位也受影響,便通知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所謂管理委員會,就是全體業主推選出來、替大家打理共同部分的執行機關,天台屬共同部分,修補原是它分內的事。然而通知發出之後,對方沒有跟進。眼看雨季將至,黃伯索性買來防水補漏材料,把自己單位對應的那一段天台修補了一遍,漏水果然改善。

 事隔數年,天台再度漏水。黃伯照舊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維修請求,對方卻回覆,說他當年動過天台,要他先交出當時的施工圖則及批准文件,才肯處理。文件一時交不出,漏水也就無人理會。其後大廈召開業主大會,大比數否決動用大廈儲金作維修,多數住戶反要黃伯先把天台地台還原,再談漏水之事。黃伯無奈,轉向仲裁求助。必要仲裁,是法律專為漏水爭議訂下的辦法,這類糾紛須交由仲裁員裁決。

 仲裁員裁定,管理委員會須在限期內維修天台及外牆,並向黃伯賠償單位受損的修補費用。管理委員會在仲裁時還提出反請求,要黃伯交出當年的施工文件及單據,仲裁員以不屬仲裁範圍為由駁回。管理委員會不服,上訴到法院,主張黃伯當年未經大會同意便動工,屬於更新工程。管理委員會所說的更新工程,是改動大廈外觀或結構的工程,須先經業主大會議決。倘若黃伯當年做的真是這一種,便等於越過了全體業主。

 法院卻不這樣看。當年漏水令黃伯無法正常使用單位,他已通知管理委員會,對方沒有配合,所以那是緊急修補,不是更新工程。法律所說的緊急修補,指共同部分的損壞涉及業主安全,或關乎滿足其基本需要,應盡快修復;這類修補本由管理機關負責,倘若沒有管理機關,或管理機關無法修補、拒絕修補,任何業主都可以主動動手,費用原則上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或償還。簡單說,管理機關不出手,業主先出手並不違法,這一步無須先過業主大會。至於天台既是全樓共有,費用怎麼攤,倒是「太公分豬肉」那一回事了。

 管理委員會要黃伯先交出文件,法院認為不是不立即處理漏水的理由。仲裁處理的是眼前的漏水,範圍由仲裁員確定,並非任何一方想添甚麼題目都可以。管理委員會倘認為黃伯當年的工程加重了漏水,大可在修繕過程中保留證據與開支單據,事後再向應負責的人追討,而不是在這個階段要求仲裁員一次過解決。修補天台涉及的款項不算大,以其他理由拖延,既非明智,亦違背法律把漏水仲裁定為緊急程序的原意。

 上訴被駁回,訴訟費用由管理委員會負擔。筆者再讀那句《詩經》,倒覺得鳥兒比人通透:補巢時不先問那截桑土屬於誰家,只因雨不等人。天台是全樓的天台,雨卻只落在頂層,漏水當前,法律排的次序是先擋雨,後論責任。◇(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