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港碼頭業工商聯提訴求

 【專訪】澳門內港碼頭業界工商聯表示,內港碼頭區承載澳門民生物資散貨約六成的進口分流丶涉及逾萬個工作職位的就業保障,以及內港區經濟穩定發展等問題,然上屆政府推行的碼頭經營由「水位紙」轉為「佔地」費且「牌費」近千元先收三成的決策,令經營者幾乎入不敷支,且已有三家關閉。盼政府尊重業界百年傳承投資歷史丶碼頭對現實民生就業保障的作用,維持「三成」收費勿遞增,或效法「南光碼頭轉倉儲」功能模式收費,令內港碼頭業可繼續生存及發揮民生就業保障功效。

 澳門內港碼頭業界工商聯會有關負責人等向傳媒介紹相關情況及訴求。

 會長馮小龍表示,該會成員大多數為深植內港幾十年、傳承了數代人、逾百年的老字號中小微企。內港碼頭的各項業務,直接關聯到依靠內港碼頭生存的逾萬個家庭的生計及就業穩定。然而,內港碼頭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以及近年發生的一些實際情況,嚴重動搖了業界的信心,阻礙了內港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具體包括:業主變成「租戶」,土地使用費暴漲三十多倍。內港碼頭是歷代業主自費投入逾千萬元活化的,且所經營之行業多元、業務品種繁多,故葡治政府按「雜項」的收費模式(即三十元/平方米)向碼頭業界收取土地使用費。碼頭業界亦以低廉的運輸收費(低於十元/箱)和極低的倉儲收費(幾毫/磅),回饋和服務社會。然二零一八年時,碼頭管理部門由海事局轉變為工務局,碼頭持份者一夜之間從「業主」變成了「租戶」。二零二四年初,「碼頭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更由原來的三十元/平方米猛增至九百八十元/平方米,且碼頭的使用權限需每年續期。權屬之變更、收費之飆升,均在業界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嚴重動搖了業界的經營信心。且政府方面還要實施「土地使用費」頭年收「三成」、翌年收「六成」、第三年收「九成」直至百分百的方法。事實上,按土地佔用費用繳付三成收費標準,中小微企尚可勉強維持生存與發展空間。繳付六成時則難以繼續經營,繳付九成或以上,基本無法生存。當下,已有三家碼頭經營者放棄。倘稍後收「六成」、「九成」,必導致多數碼頭倒閉,也就會影響社會民生物資的分流轉運,影響逾萬名相關連行業從業者的就業乃至家庭生計。

 供應商聯合會理事長李傑興表示,目前本澳逾六成的民生必需品供應商均依靠內港碼頭短途倉儲、原地物流配送體系運作。市民日常所需的蔬果、糧油、海鮮、凍品、生鮮肉食、醫藥大健康及日用雜貨等民生必需品,絕大部份都經內港上岸、倉儲分流、同城配送。倘內港碼頭運作難以為繼而移師九澳碼頭,則分流運輸成本增加、運輸周期因交通堵塞延長等,必轉嫁於消費者及增加公用道路交通壓力,以及衝擊現有的運輸時效及勞力結構平衡。

 內港碼頭業工商聯監事長蘇中興稱,「佔地費」標準異變,令業界難以承受。

 年逾七旬的二十一號碼頭經營者趙惠光稱,我輩曾經為澳門內港建設、漁業繁榮出錢出力、貢獻一生,亦一直希望保留內港歷史價值。懇請有關部門體恤傳統舊行業的式微處境,給予喘息空間,留住家業傳承歷史、留住屬於澳門人的內港漁港回憶。

 物流業商會會長李國輝表示,政府有關部門「碼頭佔地牌費」「三成」、「六成」、「九成」的遞增收費決策難以兼顧「情、理、法」,令民間產生諸多質疑?

 航運界人士表示,內港承擔社會民生「散貨」的入口及分流,「佔地費」增加導致碼頭營運成本增加,必轉嫁於貨品價,進而轉嫁於消費者或使用者身上。此外,由香港分拆來澳的散裝貨,因同城汽車運輸費增加,以及九澳服務質素等因素,亦不宜移師至九澳碼頭。另外,船運承載量是貨車承載量的數十倍,故採用港珠澳大橋運載香港分拆散貨顯然不划算。

 據了解,內港的多數碼頭業界人士,早於回歸前就有重建及依法繳納「土地溢價金」的理念,也獲政府方面的認同,但因受「回歸過渡期」等相關認知因素的影響而中止,以致成為今日的「歷史問題」。然事實上也有碼頭使用者待遇及「費用」巨大懸差的個案存在:其一,二十二號碼頭(因貸款需證明產權)及「萬事發」碼頭酒店(為申請牌照)在回歸前已繳納溢價金,成為長久批地的使用者;其二,二0二六年南光(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原用於「港口設施」的碼頭改為「倉庫與冷凍倉」,面積約八千九百七十一平方米的建築物,租金每平方米僅十二澳門元。「南光」與其他碼頭使用者待遇懸差,令業界難以釋懷。

 綜上所述之理念、歷史與現實,內港碼頭業工商聯會向政府提出以下訴求:

 一、正視並妥善處理內港碼頭「溢價金」的歷史遺留問題,公平對待內港碼頭持份者;二、體恤業界困境,將現行的「土地使用費」維持於「三成」收費標準,並延長漸升式收費的過渡期;三、支援碼頭持份者延續家業經營、穩定民生供應理念,共同推進內港碼頭活化進程,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四、考慮效法「南光碼頭轉倉儲」功能模式收費,令內港碼頭業可繼續生存及發揮民生就業保障的功效。全體會員願一如既往積極支持與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把內港建設得更好。

 據悉,內港曾有過最輝煌的黃金年代,一度漁船、貨船雲集,成就澳門漁業和內港經濟最興旺、最繁盛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