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草案,以修改三項援助及補貼計劃。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為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提質發展,提高整體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特區政府開展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三項行政法規的檢討工作。此外,為加強對澳資企業和澳門青年拓展業務創造機遇和提供便利的支援,以及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特區政府經全面檢視後,透過制定《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以修改三項援助及補貼計劃。
法規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分別增設延長援助款項償還期的機制,但總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償還期上限不得超過十年。
二、考慮到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放寬對上述兩《計劃》受惠商業企業持續經營要件的限制,容許自獲發放援助款項之日起五年或之後不再經營受惠商業企業的受惠商業企業主,可繼續按原償還期分期還款,無須基於終止經營而立即償還所有貸款。
三、為增加企業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進一步提供空間促進澳門企業升級發展,擴大三項計劃的適用範圍,商業企業主將澳門業務擴展至合作區同時經營,亦可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援助及補貼申請。
四、優化三項計劃的取銷援助及補貼批給的制度,並訂明其適用前提,以及新增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與合作區相關公共部門合作的規定,以有效監察款項使用和還款的執行情況。
五、訂明三項計劃的申請要件及評審標準,並對提供不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及挪用款項等性質嚴重的行為增加相應的違反後果,以嚴謹監察公帑的合理使用。
六、法規對三個計劃所引入的修改,適用於已獲批給資助的個案、現正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其他程序,但加重受資助者義務或限制資助款項的申請要件的規定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