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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持續推動澳琴會展聯動 實現資源互聯客源互引

 【特訊】招商投資促進局代主席李藻森就立法會何潤生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如下:

 澳門會展業正着力提質發展,包括致力推動綠色化發展,「二0二六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MIECF)是連續第五年舉辦實現「碳中和」的專業展會,並透過舉辦「綠色公眾日」、設立綠色/碳中和認證頒獎環節等,推廣綠色辦展理念,鼓勵業界實踐低碳會展。同時,為進一步鼓勵業界落實降碳減排及節能辦展,本局已於二0二五年九月修訂《會議及展覽激勵計劃》,將綠色辦展及可持續發展元素納入項目評審準則,推動業界持續提升綠色辦展水平。

 隨着人工智能及數字技術日益廣泛應用於全球會展業,本局持續聯同勞工事務局、高等院校及本地業界,加強會展專業培訓及國際認證課程,涵蓋具備人工智能應用、數據分析及數字技術等能力的複合型會展人才。此外,鼓勵業界結合智能設備及數字化服務,推動電子登記、智能商務配對等技術應用,進一步促進澳門會展業數字化升級轉型。

 另一方面,依託澳門與橫琴的產業政策疊加優勢,將持續深化澳琴會展聯動,共同推廣「澳琴.會展」品牌,並推動多個重點會展活動以「一會展兩地」模式聯動舉辦,藉此更好實現資源互聯、客源互引,進一步助力大灣區產業協同發展。

 關於質詢提及的信息跨境流通問題,個人資料保護局表示,當內地與澳門之間的數據跨境涉及個人資料時,按照第八/二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的規定,在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個人資料可依法開展跨境轉移,正常不會受到阻礙。目前,除某些符合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下的個人資料轉移主要存在兩類情況。

 一是一般的、合情合理也符合資料當事人與社會一般預期的資料轉移。經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有相關合同規範,又或存在公共利益等情況,經向個人資料保護局完成通知程序,便可將個人資料轉移至澳門以外地區。同時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便利機制,完成向廣東省網信辦或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局的合同報備後,亦可開展大灣區範圍內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二是不能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即對個人資料處理存在安全問題或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構成一定程度實質風險時,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只要負責處理的實體不存在違法意圖,能依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及當事人權利,資料轉移具備充足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局便會依法發出許可。

 透過上述法定機制,會展產業涉及相關個人資料由澳門轉移至大灣區內地城市,現行法律框架下未見存在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