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免除自營交易商交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澄清
【香港中通社八月十二日電】香港正修訂稅務條例,有媒體報道香港考慮免除自營交易商的員工就其績效相關薪酬繳納稅款。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十二日回應,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因而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為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辦公室落戶香港以及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特區政府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二0二六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除了目前已經涵蓋的私募股權投資以外,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亦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有利得稅寬減及薪俸稅寬減。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優惠稅制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相關定義的「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而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因此,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相關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不符合建議的免稅資格。
至於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的報酬是否可視為具資格附帶權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須視乎其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並滿足其他條件。具資格附帶權益須為根據與基金運作或投資管理服務有關的協議所釐定,基金經理或其合資格僱員據此有權按照基金投資表現獲得分發且不屬酌情派發的回報。
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工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如獲立法會通過,有關措施可於二0二五/二六課稅年度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