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一度的世界盃賽事戰況激烈,全城球迷引頸以待,翹首期盼頂尖對決登場的同時,狂熱氛圍亦令非法外圍賭博乘虛而入。然而,必須警惕的是,無論是經營還是參與賭博「外圍波」,均屬刑事犯罪行為。今期小錦囊將為大家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經營「外圍波」的後果
根據經第一二一/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第七/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三)項的定義,以動物之速度競賽或體育賽事作為投注對象,而當中的獲勝者在扣除佣金、費用及稅項後,按個別投注額之比例互相分取總投注金額之博彩稱為互相博彩。因此,足球比賽作為體育賽事,以球賽勝負作為投注對象,並以上述方式分取總投注金額的博彩,即屬互相博彩的一種。
根據《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五條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互相博彩或負責主持該互相博彩的人,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互相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均可構成「不法經營互相博彩罪」,犯罪行為人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即使不屬經營或負責主持,但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經營上述活動的人,亦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法第七條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推廣或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的人,不論是否屬經常性,均會觸犯「不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罪」,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即使過失犯罪亦須受到處罰。
至於何謂「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根據該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透過電子、資訊、遠距離資訊傳送或互動載體,又或以任何其他方法,使用任何可產生、儲存或傳送文件、數據或資訊的系統、裝置或設備遠距離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且不論所涉及的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特區,均屬於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
參與「外圍波」的法律後果
切勿以為只有經營者才需承擔法律責任。參與投注的人士(即賭「外圍波」)同樣會受到處罰。根據該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或主持的不法互相博彩活動中作出投注者,將構成「不法投注罪」,可被科處最高五十日罰金。
「睇波多樂趣,外圍代價多」。世界盃賽事固然精彩,但觀賞球賽之餘,切勿因一時刺激而參與「外圍波」,賭「外圍」不僅可能招致金錢損失,更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得不償失。請各位球迷理性觀賽,樂在其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第一二一/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第七/二0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三)項、第二0/二0二四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