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仔和偉仔均為未成年的中學生。某天,兩人在球場上發生爭執,偉仔本想轉身離開,避免衝突進一步升級,但性格衝動的明仔卻上前動手打傷偉仔,導致偉仔的臉部、背部和手部均有流血和瘀傷。事後,偉仔報警求助。
未成年人犯罪真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針對明仔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三七條規定,可構成「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然而,有人可能認為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一一一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未成年人,但這並不代表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不須負刑事責任。因為《刑法典》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年滿十六歲。換言之,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與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一樣,須承擔刑事責任。
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罪有甚麼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年滿十二歲至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罪,會受第二/二00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規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規定了八種教育監管措施,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以及收容。
舉例而言:「感化令」是指對違法青少年執行一項個人教育計劃,當中應包含法官對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動,以及法官對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青少年的實體所定的義務。感化令措施的期間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三年。
「入住短期宿舍」是指違法青少年須在短期宿舍內留宿,日間可外出工作或學習,並於指定時間返回宿舍。入住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一年。
「收容」是指使違法青少年離開自由環境而留在少年感化院,該措施旨在向青少年灌輸符合法律的價值觀,並使其獲得知識及技能,以便其日後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
入社群生活。收容的期間,一般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不過,法律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收容期間會較長,例如違法青少年作出可科處最高限度超過八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實,收容期間則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
另一方面,對於十二歲以下青少年犯罪的情況,會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將違法者交託給兒童院舍等。
因此,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切勿心存僥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一一條,《刑法典》第十八條和第一三七條,第二/二00七號法律以及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