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法案繼續小組討論 非法使用海域最高科處二四0萬元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分析《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列席會議。

 法案建議今年(二0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見傳媒時表示,法案訂定非法用海包括在取得海域使用權憑證前即開始用海、海域使用權憑證消滅後繼續用海。處罰方面,非法使用海域最高科處二百四十萬元罰款。

 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因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的賠償機制,政府回應稱,如屬專用批給,考慮到是公用基礎設施,因此海域使用權消滅時,相關基礎設施歸特區所有,不涉及賠償;如屬有償批給,且因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使得海域使用權人無法按批給合同利用海域,有權獲得賠償;如屬無償批給,由於已豁免繳付海域使用金,不設賠償機制;至於臨時准照,基於用海項目屬短期,所設置的設施為臨時性,因此在海域使用權消滅時,原則上海域使用權人必須移除在海域上的建造物或設施,恢復原狀,不會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