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約定一同參加徵文比賽。最終乙獲得冠軍,甲則未獲任何獎項。賽後,乙向甲炫耀自己的冠軍獎盃,並說:「你看看我多麼厲害,向我好好學習吧!」甲聽後感到非常氣憤。儘管甲明知乙確實用心創作參賽文章,但為了報復,甲故意向共同朋友丙和丁謊稱:「其實乙在徵文比賽中提交的文章不是他自己創作的,他是抄襲別人的內容,他就是個文章小偷!乙是抄襲者!」針對甲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在澳門,根據《刑法典》第一七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是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的觀感(即使是以懷疑的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的判斷,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的事實或所作的判斷,可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一七六條的規定,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亦是等同於以口頭方式作出。
因此,在上述個案中,甲向第三人(即丙和丁)將一事實歸責於乙(說乙是抄襲別人的內容,是抄襲者),而該事實是侵犯乙的名譽或別人對乙的觀感,則甲的行為可觸犯「誹謗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典》第一七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上述法典第一七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行為不予處罰(但該歸責的事實是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的隱私除外):
該歸責是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行為人證明該歸責的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的事實為真實者。
而根據《刑法典》第一七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如按該事件的情節,行為人是有義務了解所歸責的事實的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上述所指的善意。在上述個案中,甲明知乙是親自創作文章,卻故意作出虛假歸責,顯然不符合善意或正當利益的要件,因此不能免責。
最後,提醒大家,倘作出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可能觸犯法律規定,大家應尊重他人,以免因一時衝動而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四條及第一七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