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駕駛者,相信對於救護車或消防車在馬路上出現的情景也絕不陌生。在法律上,針對這些「優先通行車輛」設有相關的專門規定,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
一、甚麼是「優先通行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三條規定,執行警務、緊急救援任務或緊急公益任務且以適當信號顯示其行進的車輛屬「優先通行車輛」。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基於任務所需,優先通行車輛的駕駛員可不遵守交通規則及信號,但須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發出的信號。而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的駕駛員均不得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尤應在下列情況下中止行車:
(一)遇指揮交通的紅燈信號,但採取適當措施後,無須待燈號轉變便可繼續前進。
(二)在交匯處遇強制停車信號。
二、遇到「優先通行車輛」時,其他車輛的駕駛者應怎樣行車呢?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其他車輛的駕駛者遇到「優先通行車輛」時,應按照以下方法行車:
(一)公共道路使用者應讓路,並於必要時中止行車,以便「優先通行車輛」通行。
(二)當遇上交通擠塞時,駕駛者應讓出其行車方向的車行道的右側給「優先通行車輛」通過。
(三)如有專用車道,駕駛者應方便「優先通行車輛」駛入該車道。
此外,如果遇到用於運載嚴重傷病者,且以適當信號尤其是以危險警示閃光信號顯示正在緊急行進的私人車輛,則其他駕駛者亦須遵守上述規定。
三、假如其他車輛的駕駛者違反上述的行車規定,有何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駕駛時不讓優先通行車輛先行,屬於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六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罰金;如屬累犯(是指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此外,如果在受特別制度規範的橋樑或其引橋上不讓救援車輛或用於運載嚴重傷病者的私人車輛先行,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如屬累犯,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