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斷絕親子關係有效嗎?
小麗因父親沉迷賭博而欠下巨額債務,她擔心自己需要承擔相關債務,因此決定透過登報聲明的方式與父親斷絕親子關係。究竟,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答案是不會的。因為當子女出生後,父親與母親身份自然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隨即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並無規定因血緣形成的親子關係可以主動放棄,所以無論刊登報紙聲明、口頭承諾又或簽訂文件,在法律上並無效力,不會因此而斷絕親子關係。此外,在債務責任方面,如果有關債務是由父親一人所借,法律上就只有父親有責任去償還,與子女無關。
雖然不能透過登報等方式斷絕親子關係,但其實法律亦有規定親子關係被消滅的情況,例如《民法典》內有關「收養」的規定。收養一經作出,被收養的人就如收養人的親生子女般,會成為收養人家庭一分子。另一方面,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亦會消滅。換句話說,在法律上,被收養人與原先的家庭已沒有任何親屬聯繫,若果將來出現繼承、扶養等問題時,被收養人都與此無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三九一條及第一八三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