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進行不法貨幣匯兌 內地旅客被廢止逗留許可

 【特訊】內地居民甲於2024年9月7日以遊客身份入境澳門,並獲准逗留至2024年9月14日。同年9月13日,司法警察局在一場打擊「換錢黨」的行動中發現甲在娛樂場及周邊區域從事不法貨幣匯兌業務。隨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以批示廢止甲的逗留許可,並命令其於2024年9月14日離境。甲不服,於2024年9月30日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遭駁回。甲不服保安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針對甲提出其僅僅是偶然與朋友兌換貨幣,其行為不具重複性亦不以營利為目的,故被上訴決定屬法律適用錯誤的主張,合議庭認為,被上訴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是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35條第2款(一)項(四)分項,即倘非本地居民「入境後的行為明顯偏離給予許可的目的」,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廢止在本澳的逗留許可。在本案中,甲獲准以旅遊目的在本澳逗留,然而,行政當局所搜集的證據證實甲入境後便在娛樂場從事不法貨幣匯兌,並以此作為是次來澳之主要目的,明顯偏離其原本獲准逗留之目的。合議庭進一步指出,與甲所主張相反,上述所指的法律規定不要求重複作出不符合原本獲准逗留目的之行為。非本地居民之行為一旦滿足該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行政當局即有權依法廢止其逗留許可。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律解釋或適用上的錯誤。

 綜上,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37/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