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居於深合區在當地工作或求學 法案生效後將視為身處澳門

 【專訪】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討論及通過《修改第四/二0一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

 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首次登記為社保任意性制度受益人,須在提出登記申請前十二個月中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另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須在上一曆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方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目前,對於澳門居民在橫琴合作區居住、工作或讀書的情況,政府是透過引用相關法律列明的「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為依據,例外及個案式地處理有關個案,並將當事人身處合作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及計算逗留期間,以審視其是否滿足上述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

 為了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政策,法案將上述例外及個案式審批做法變為制度化的法律規定。法案訂明,如澳門居民居於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其身處合作區視為身處澳門。此外,法案亦規定在外地工作的澳門居民,如果負擔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且他們在合作區居住,則他在外地工作的期間也可獲計算為在澳期間。

 另外,為了便利澳門居民到合作區生活,法案亦規定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