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必須以澳門元「標價」?

 新春期間,甲在A商店購物時,發現店內的商品僅以港元「標價」,甲想了解此做法是否符合澳門法律規定?

 答案是不符合的。根據第九/二0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澳店舖所出售的商品,必須標示價格及計量單位,而價格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即澳門元)標示,且須標示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但如果是因為商品體積細小、散裝出售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原因,不可能或不適宜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時,就須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標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商家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不過,根據第一六/九五/M號法令第1條的規定,商家在貨品已明確標明澳門元價格的情況下,亦可同時以一種或數種其他貨幣標明價格,例如同時以澳門元、港元及人民幣標明價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八條、第一0/二0二三號法律第二條,以及第一六/九五/M號法令第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