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卅二名立法會議員一般性投票一致贊成通過《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表示,法案亦對以往存在的一些不足加以彌補,使整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完整、更合理,例如: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為此亦有需要修改其他機關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更有效、更精準的方式來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陳子勁昨列席立法會大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全文有廿三個條文,內容主要包括: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強調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強化國安委是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明確賦予國安委可發表具約束性效力的意見的職權,委員將囊括澳門特區五個施政範疇的司長在內,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到實處。
二.第五條至第八條:規範了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
新法取銷了原有的國安委辦公室,亦撤銷了副主席的職位,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突顯出國安委主席為澳門特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負責人的地位與角色。
此外,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法案進一步明確並細化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委中所設立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上的職責。
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改為以秘書處方式運作,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秘書長,有關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將以行政法規方式作出規範。
三.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範了關於國安委改以會議形式運作,亦規範了有關公共或私人實體向國安委提供合作的義務。
四.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範了關於國安委的保密制度、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基本制度。
五.第十九條至第廿一條:為配合國安委的運作,有需要在第一五/二0一七號法律《預算綱要法》中增加關於特別預算及監督的特別制度的條文。
亦有需要修改及增加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中關於聽證與訴訟代理人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特別制度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的制度。
而有關《預算綱要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已經分別聽取了特區財政部門、司法機關及律師界的專業意見並形成共識。
他又稱,為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陳子勁表示,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毫無疑問,對於「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而言,澳門特區具有憲制性責任,而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正正是為在政治原則與制度邏輯形成一個內在的統一,是落實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貫徹「一國兩制」這個最高原則的具體表現。
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就是無本之木;「一國」之本不牢,「兩制」之基必垮,「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必須有高水準的安全護航。今次,藉著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把第二二/二0一八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所確立的原則性安排進行優化,目的是明確國安委的法律定位,是需要透過法律的形式,去彰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另外,從實踐層面出發,國安委在經過多年的運作後累積了不少經驗,藉著今次立法,不僅可對原有制度中的一些規定加以優化,例如: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規範作出更明確、精準和有效的規範,務求讓國安委的運作更符合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
在一般性討論和表決聲明時,多名議員踴躍發言,並明確支持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