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錄製的後果
某日,甲與乙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指罵,甲氣憤之下,拿出手機開始錄影乙的樣貌及言詞,並對乙說:「我要錄影你的不禮貌行為,比大家看看!」,乙見狀立即用手遮掩樣貌,並要求甲立即停止錄影,但甲未予理會,繼續拍攝。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結合同一條文第一款的規定,倘若在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是在其本身正當參與的事件中);又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前述所指的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是合乎規範而獲得),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因此,在上述個案中,甲在違反乙的意願下,以手機錄影乙的樣貌及言詞,甲有可能觸犯「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將他人所述的非以公眾為對象的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是對錄音的人所述);又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該錄製品(即使錄製品是合乎規範製作),行為人亦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刑罰加重的情況,如有關行為是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而作出;又或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則上述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因此,大家應尊重他人權利,切勿因一時情緒或誤解而觸犯法律,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