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鬧人無責任?
某日,甲在街上遭到乙的取笑,一時氣憤難平,便在網絡社交平台上發佈公開貼文,使用粗言穢語辱罵乙。該貼文可供公眾瀏覽,內容迅速傳播,對乙的名譽造成影響。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在澳門,根據《刑法典》第一七五條的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的言詞(例如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可構成「侮辱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一七六條的規定,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侮辱,亦是等同於以口頭方式作出。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上述行為在互聯網作出,根據《刑法典》第一七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侮辱行為(例如在社交網站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可構成「公開及詆毀罪」。一經定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因此,在上述個案中,甲在網絡社交平台以粗言穢語辱罵乙,並對乙的名譽造成影響,甲的行為可觸犯「公開及詆毀罪」。
最後,提醒大家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時均須保持謹慎,即使是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亦應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詞攻擊他人。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名譽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義務。如遇到糾紛,大家應通過理性溝通或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因一時衝動而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五條至第一七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