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四日電】(記者趙建華)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十四日聯合發佈公告,明確了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自二0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從九個方面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政策和徵管問題的執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份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目和徵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產品的計稅依據、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等。

 二0二0年九月一日,中國正式實施資源稅法。近年來隨著資源稅法的深入實施,實際執行中出現了部份稅目爭議較大、一些應稅產品定義不够細化、關聯交易價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確等問題,有關政策和徵管執行口徑有待明確。

 公告明確了各級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工程建設項目在批准占地範圍內開採並直接用於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屬於不徵資源稅的情形。

 公告對納稅人開採的凝析油、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明確了徵稅稅目;對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回收利用和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兩種情形,細化了相應的徵稅稅目。

 在資源稅徵稅對象方面,公告對實際徵管中徵納雙方爭議較為集中的煤炭原礦、選礦產品、鹽類選礦產品和輕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戰略資源原礦、選礦產品的概念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為進一步加強對關聯交易的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公告列明了屬於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對於不在「正當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銷售額。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有利於消除地區間資源稅法的執行差異,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徵管爭議,不僅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徵管效率,還可以避免稅款的流失,維護國家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