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許仕豪、李麗、吳麗楠)上個月,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發佈工作報告,詳細介紹了自2023年2月成立至去年底的業務開展情況。作為全國唯一的、專門處理體育領域糾紛的仲裁機構,仲裁委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設立的體育仲裁製度落地實施——中國的「體育法官」,正在為體育法治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賽場外的「裁判員」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首次寫入設立體育仲裁機構的條款。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增設「體育仲裁」專章,明確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組建體育仲裁機構。法律的完善,是仲裁委成立的重要前提。
「過去的體育糾紛,往往依賴協會內部解決,缺乏完善的救濟渠道。」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韓向飛坦言,在制度空窗期,四類糾紛尤為棘手:協會處罰爭議、運動員欠薪糾紛、註冊資格糾紛、興奮劑違規問題等。專業性強、規則特殊的體育糾紛,常因法律程序缺位陷入「三不管」境地。
「假如協會給運動員開罰單,是很難進入司法程序的,這意味著協會處理已經是終局了。」韓向飛說,「又比如欠薪糾紛,運動員的工作合同與普通勞動合同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不願受理,法院又不一定接,往往求訴無門。」
因此,兼顧專業、公平和效率的仲裁製度,完善了體育糾紛的救濟渠道,彌補了爭議解決的機制空白。考慮到運動員職業生涯較短、賽事不等人等特殊性,體育仲裁時限為常規3個月、(大賽時)特別程序24小時,相較司法程序更加高效便捷,最大程度保護各方利益。
截至去年底,仲裁委累計接收仲裁申請173起,立案審理82件,案件覆蓋足球、冰球等六類運動項目。此外,仲裁委還在推動體育社會組織與仲裁製度的銜接,目前已有中國足球協會等4家全國性協會將體育仲裁機制納入章程,49家項目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完成管理規則修訂或賽事條款增補。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盧松說:「過去解決體育糾紛主要靠三個渠道,即體育協會內部的爭議解決機制、法院和勞動仲裁。體育仲裁委成立後,相當程度上接替了法院的工作。」作為獨立第三方、「賽場外的裁判員」,仲裁委既為運動員提供權益救濟渠道,亦促使體育組織完善內部規則,助力行業治理水平顯著提升。
案件多為「民告官」
仲裁委公開的數據顯示,不少體育仲裁案件呈現出類似「民告官」式的特徵。
《2024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年報》(以下簡稱《年報》)顯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民個人作為申請人的仲裁案有55例,而作為被申請人僅3例;對比之下,法人(如俱樂部)作為被申請人的有47例,體育社會組織則有24例。綜合來看,涉及體育糾紛時,個體作為仲裁申請人的數量較多,各類組織機構則往往處於被申請人地位。不對等的地位和話語權,引發了個體通過仲裁維權的需求。
類似「民告官」案例存在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合同、轉會糾紛多;二是運動員很多都是未成年或學生,法律意識薄弱,往往導致維權困難。
此前,某未成年運動員因青訓合同糾紛陷入職業困境。俱樂部與其父母簽訂協議時,設置了一系列包括高額解約金在內的、只有俱樂部可以單方解除的條款;後因家庭與俱樂部矛盾,運動員面臨無法轉會且被禁止註冊參賽的難題。
此案若嚴格按合同條款裁決,可能導致未成年人權益受損,但直接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據。最終,仲裁委促成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協議,運動員得以重返賽場。對這樣的裁決結果,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袁鋼表示:「未來體育仲裁規則修訂應更多考慮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民告官」多,不意味著仲裁委「拉偏架」。實踐當中,需要兼顧各方合法權益。某大學生運動員轉會後被原屬俱樂部和新俱樂部雙重註冊,引發「一女二嫁」爭議,被禁止參加某項全國性賽事。仲裁委在尊重運動員意見的同時,充分考量了俱樂部的利益,最終實現了相對平衡的裁決結果。
「一方面,運動員享有註冊與交流的權利;另一方面,俱樂部長期培養運動員成本高,如果運動員成才後就被挖走,對培養運動員的俱樂部的利益損害也很大。」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趙健說,體育仲裁的作用,就是依照法律法規保護各方權利、合理解決衝突。
值得注意的是,足球領域糾紛最為多發。《年報》顯示,足球領域糾紛佔2023-2024年仲裁委受理案件總數的86.5%。「足球領域案件範圍廣、爆點多、串案多。」趙健總結道。
仲裁「主權」需維護
體育仲裁首次引發大規模「破圈」關注,當屬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審理孫楊案件一事。孫楊最終被判未能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定,被禁賽4年3個月,引發轟動。專家普遍認為,事件折射出中國體育界對國際規則和仲裁事務了解不足的現實,也反映了中國體育仲裁加強國際交流的必要性。
「一些案件暴露出了國內缺乏專門體育仲裁機制的被動性。」袁鋼說,我國運動員及其團隊在處理國際體育糾紛時因對體育仲裁認知不足、缺乏經驗造成了諸多問題,建立並完善國內仲裁體系,某種程度上有利於樹立正確的國際體育法律思維與規則意識。
不少專家還提出,一些外籍運動員或教練與國內俱樂部或協會的糾紛,若國內未設體育仲裁機構,外方多數會移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這意味著我們在相關爭議中喪失仲裁的管轄權。建立並完善國內仲裁體系,某種程度上是仲裁「主權」問題。
巴黎奧運會特別仲裁庭12位仲裁員中,亞洲代表僅有盧松一位;另設的反興奮劑仲裁庭中,清一色都是歐美面孔。盧松表示,當下國內體育仲裁人才力量依舊不足,需要繼續學習和對接國際規則,不斷培養壯大仲裁員隊伍。
「要和國際接軌,包括仲裁機構管理、仲裁員選聘、仲裁規則細化等。」韓向飛說,等發展更為成熟、積累更多經驗之後,仲裁委「或許能為中國舉辦的國際賽事提供仲裁服務」。
在他看來,這是中國體育仲裁大有可為的領域。「未來,我們希望為國際體育糾紛的解決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趙健還建議擴大體育仲裁範圍,他表示,體育爭議具有複合性,往往同時涉及商事、勞動、體育等多個領域,不可能同一個爭議分為幾部分由不同機構受理。「建議凡是與體育有關的糾紛,當事人之間簽訂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均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