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捲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問題 最高法發佈新規解決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電】(記者 張素)預付式消費本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雙贏」之舉,但在實踐中,「捲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問題已成消費堵點和痛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十四日對外發佈司法解釋,旨在回應關切、解決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共二十七條,就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捲款跑路」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當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解釋》明確規制「霸王條款」。其中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解釋》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陳宜芳說,《解釋》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

 此外,《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陳宜芳說。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解釋》著力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舉證難等問題。她說,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防範無經營資質的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後「跑路」逃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