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問「答覆」的流程與具體操作 指官答議員質詢需重量更重質

 【特訊】立法議員蘇嘉豪指出,質詢是立法議員行使憲制權力監察政府的方式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包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根據立法會決議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去年六月,行政法務司司長答覆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政府經內部協調,簡化了書面質詢工作的分配、答覆等流程,並根據實際情況訂定清晰的工作指引,希望提高公共部門對該月起議員提出書面質詢的按時答覆比率近日則有議員統計稱,自去年六月起政府大致已按規定依時答覆。

 但有公務員向他反映,指現時議員提交的書面質詢,自立法會送交行政長官辦公室後,輾轉經司長辦公室、局長、廳長、處長再到負責答覆的人員,期間需時甚久,負責人員接手時往往已逼近三十日的答覆期限,而且人員完成答覆草稿後尚須上呈審核,負責人員往往只得數天甚至更短時間處理,不僅令人員無所適從,也大大影響答覆內容的質量和完整性。

 為此,他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為達致去年六月起依時答覆質詢的目標,請問政府:現行關於答覆議員書面質詢的工作指引具體內容為何?從質詢送交行政長官,直至完成答覆後交回立法會,在政府內部的完整流程和日程分別為何?

 二、對於部門負責人員可能因官僚程序和公文旅行,而逼於無奈須於不合理緊絀的期間內完成答覆草稿,請問政府:有否予以重視,並持續完善有關工作流程,以確保在依時答覆的同時,答覆內容的質量和完整性也不受損?

 三、議員提出質詢、政府答覆質詢,同樣既要重量,更要重質。二0一一年已有議員提案建議引入規定,如非針對質詢提出的問題逐一答覆,或答覆內容模糊、空泛、矛盾或不足,等同「沒有答覆」。請問政府:有何具體措施保證各部門的質詢答覆均符合清楚、客觀、貼切等合理期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