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三月二十日恢復立法會議員一月十七日書面質詢,全文如下:就質詢第一點,現時警方在案發後以手動方式翻查與案件相關的「天眼」錄像資料,輔助刑事案件的偵查,為此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將來擬引入的人臉識別技術,將取代目前僅由人手翻查錄像的作業方式,提升偵查效率,從而更有效地打擊各類犯罪活動。此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認為,由於該技術僅改變了翻查錄像的方式,並不涉及第二/二0一二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么章所規定的設備安裝事宜,因此無須向該辦公室申請許可。然而,人臉識別技術對天眼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處理,仍必須遵守第八一二00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並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監管。
就質詢第二點,警方擬引入的人臉識別技術實際上僅是取代了人手翻查「天眼」錄像的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浪費過多的人力與時間,從而提高案件的偵辦效率。但必須再次強調,警方對天眼所取得影像的處理及使用程序,仍需遵循《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實上,警方一直嚴格遵照上述法律的規定收集和
使用天眼影像資料,有關影像的最長保存期為六十日,過後資料將自動刪除。當影像資料可作為證據時,警方亦嚴格依照規定及指引進行}登記及提取,並在有關司法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銷毀相關的影像。
就質詢第三點,保安當局已多次將人臉識別技術的不同方案及相關資料送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並根據其意見及反餚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也曾多次向社會發表相關意見,認同人臉識別技術的引入將有助於提高警方的辦案效率、節省人力資源.
未來保安當局將繼續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保持溝通,並持續評估人臉識別技術,倘若評估結果達到預期目標,將適時開始對該技術進行測試,並同時對外公佈相關事宜,以求在最大程度保障市民隱私的同時,更高效的維護本澳的社會治安。
林玉鳳書面質詢:
一、無論相隔了多少重「後台」,天眼擬引入的人臉辦識顯然無法消除其「自動化」處理的本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保安當局十否應該就此向個資辦作詳細說明及申報?
二、在現有天眼系統已能有效打擊罪案的前提下,保安當局在引入人面辨識方面會否準備充足的前期工作,包括向社會說明引入的理據、為訂立監管法律作公眾諮詢、與個資辦作好事前溝通訂定日後提交報告等事宜?
三、當局曾稱人臉辨識技術會在二零二零年試行三個月,會否在「試行」結束後向公眾交代系統成效及潛在問題的報告?在何種情況下當局方會認為系統發展成熟,沒有任何風險,適宜投入正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