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先刑後民」 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一日電】(記者張素)「『先刑後民』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不能錯誤理解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要求已經受理的民事訴訟必須『讓位』於有關刑事訴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二十一日答記者問時說。

 最高法二十一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為辦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相互交織、關聯的案件(俗稱「民刑交叉」案件)提供指引。

 由於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處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長期以來,對於如何銜接協調民刑兩大領域的實體規則和訴訟程序,比如如何適用「先刑後民」或者「民刑並行」、如何認定涉刑合同的效力等,存在諸多認識分歧。

 「規定」共計二十四條,自今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其中總結提煉民刑交叉案件處理的基本要求,系統構建民、刑程序的銜接機制,充實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

 「先刑後民」,即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和違法所得追繳、責令退賠制度,一並解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違法所得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往往能給被害人提供更有力、更及時的權益救濟。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在刑、民兩個訴訟雖存在關聯,並非涉及同一事實,刑事訴訟不能為當事人提供救濟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民刑並行」。

 據知,實踐中「以刑阻民」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針對有的當事人企圖「以刑滯民」、拖延民事訴訟的問題,「規定」強調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後,應當與有關的刑事案件分別審理,原則上不受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