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分享」影片給朋友,為甚麼也會構成犯罪?
阿明和阿偉是朋友關係。某天晚上,阿明透過手機即時通訊軟件,將一段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片傳送給阿偉。阿偉接收該影片後,於翌日亦透過相同方式,將該影片轉發給其他朋友。
在上述個案中,阿明和阿偉均有可能構成犯罪。《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訂有明確規範,今天本欄將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根據《刑法典》第一七0-A條的規定,可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情況包括:
(一)利用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的人)參與色情表演,或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誘。
(二)利用未成年人且不論以何種載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或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誘。
(三)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二)項的物品。
(四)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傳送、展示或讓與,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二)項的物品(例如:透過手機的即時通訊軟件傳送相關影片給他人)。
如屬於上述第(一)、(二)或(三)項的情況,根據《刑法典》第一七0-A條規定,違法者可被判處監禁一年至五年。如以有關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則可被判處監禁兩年至八年。
如屬於上述第(四)項的情況,根據第一七0-A條規定,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如以有關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則可被判處監禁一年至五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一七0-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