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份稅務責任
【特訊】二零二六年八月份稅務責任;全月:
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通過之《旅遊稅規章》、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所規範的酒店、舞廳、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卡拉OK及開設在酒店內的酒吧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7格式繳納憑單。
(根據第13/2025號法律《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7格式繳納憑單。)
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13/2025號法律《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條規定,扣減房屋稅稅額澳門元3,500元,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稅事實後三十日內,遞交M/4格式結算申報表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