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吊銷駕照修正條例 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

 【香港中通社七月廿八日電】台灣當局立法機構廿八日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份條文,新增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收,毒駕拒測者首次開罰新台幣廿七萬元、第二次開罰四十五萬元;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照。

 近年毒駕造成數次重大社會案件,台灣社會呼籲修正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台灣立法機構廿八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中,將毒駕處罰從現行扣押駕照一年至兩年,修正為吊銷駕駛執照,並同步提高毒駕罰款,首次毒駕摩托車罰款最高新台幣十二萬元、汽車十五萬元;二次毒駕罰款將以前次罰款金額再加罰九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九萬元,罰款無上限,均應當場移置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

 毒駕拒測罰款也同步拉高:首次拒測開罰廿七萬元、第二次四十五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十八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且毒駕或拒檢者皆罰沒車輛,即使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也適用。

 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三讀通過條文增定,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將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三讀條文中也增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此外,三讀條文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扣押、吊銷駕駛執照規定。吸食毒品遭吊銷駕駛執照者,兩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應於一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