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懼不必聲嘶力竭  法碼

 「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孔子這句話,說的是外表兇悍、內裡虛怯之人。街坊之間,多的是這種得把口的場面,吵兩句、拍兩下枱,事後雖罵罵咧咧,但誰也不會當真。可是法律要問的,從來不是誰的聲浪大,而是被威嚇的一方,心裡究竟有沒有生出真正的怕。這個怕字,法律稱之為合理恐懼,正是恐嚇罪能否成立的關鍵。判斷的準繩,不在於嚇人者聲音有多大,而在於一般人換轉處於相同境況,會否真的心生忌憚。

 筆者早前留意到中級法院公開的一宗上訴案,情節十分貼地。某舊式大廈的管理機關主席黃伯,因張貼告示的瑣事,跟同座住戶阿強起了爭執。爭執之後,兩人同乘一部電梯,一路無話,氣氛僵住。阿強心有不忿,出電梯後仍不罷休,一路跟隨黃伯上樓,直到黃伯的住所門外,才冷冷撂下一句:「你夠膽就落後樓梯,我打獲金既你!」黃伯一時未及反應,脫口回了句:「你夠膽就嚟啦。」語氣硬撐,實則心裡一沉,硬着頭皮頂住場面。

 案件鬧上法庭後,阿強一方的辯護思路十分「街坊」:黃伯敢還嘴,證明他根本不驚,恐嚇罪所要求的合理恐懼,從何談起?黃伯事後又沒有立即報警,豈非更加證明所謂驚恐純屬誇大?辯方甚至細數電梯內兩人有沒有交流、誰先開口,企圖以這些枝節,動搖黃伯陳述的可信程度。

 法院最終沒有採納這套說法。所謂合理恐懼,看的是威嚇言語內容是否具體,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是否足以令一般人心生畏懼,而非被嚇者當下有沒有表現出教科書式的驚慌。阿強講出的說話,已涉及具體的加害內容,加上是在黃伯的住所門外說出,等於明明白白告訴對方:我知道你住處,隨時可以再來。即使黃伯口硬回了一句,也未必代表他心裡不怕——面對威嚇時的當下反擊,可以是一時氣憤,可以是防衛本能,也可以是死雞撐飯蓋,用強硬蓋過恐懼,這在街坊之間十分常見,普通人都明白箇中道理。至於黃伯事後沒有立即報警,同樣不能倒推他沒有受驚,恐懼往往在心裡延續一段日子,不是嚇一嚇就散,法院衡量的,是威嚇言行帶來的後續精神負擔,而非案發那一刻的表情。

 案件最終維持原判,阿強的恐嚇罪罪名成立。黃伯口裡雖硬,心裡那份怕,終究瞞不過法律的眼睛。鄰里紛爭本應以和為貴,可惜總有人把一時的口角,升級成足以讓人徹夜難安的威嚇。法律從不要求受嚇者當場崩潰下跪,才算是怕,它只問,換作任何一個普通人,聽到那句話,心裡會否發毛。孔子那句色厲內荏,說的是威嚇者的虛怯,但世事往往一體兩面:被嚇的人,同樣可以外表鎮定,內裡發顫。法律看得穿這一層,才是它值得被人信賴的地方。這一點,恐怕才是這宗官司,留給街坊最實在的一課。◇(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