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直懷有創業夢,某日得知朋友B自行開設公司,便與B協議,希望加入公司共同擔任「老闆」(即股東)。雙方隨後簽訂了一份「入股合同」,但並未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登記。那麼,A是否已經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今天會以有限公司為例,為大家介紹有關的法律規定。
有限公司的資本
根據《商法典》第一七九條第三款規定,設立公司的文件必需清楚指出股東的認別資料,而同一條第五款亦規定,公司設立時章程必須載有公司資本、繳付方式及期間。根據《商法典》第一七六條規定,公司之設立經登記後,即取得法律人格,而按照《商業登記法典》第五條A)項及第九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司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必須登記,且登記前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換言之,公司的法律狀況,尤其是公司資本,必須公開且確定,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
取得有限公司的資本
在公司資本確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上允許原股東以外的人取得公司資本,但須依法定程序進行。根據《商法典》第三六七條規定,股之生前移轉可自由作出;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原股東以外的人如想取得公司的股,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向原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股,在根據法定方法簽訂移轉文書(簽名須認筆跡)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及作出商業登記,當完成有關程序後,受讓人即可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從而正式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另外,亦有公司是透過股東會決議增加公司資本從而修改章程,並允許原股東以外的人認購而新增成為公司股東。但是,原則上增資時原股東是有優先權,因此只有在無股東行使其優先權時才會有新股東出現。同樣,增加公司資本亦須作出登記。
「入股合同」
正如上文提及,一間公司在其設立之初已經確立好公司資本和各個股東份額,除非經法定程序,否則是無法改變的。而所謂「入股合同」,當中只列出某一方願意向該公司投資一定金額,而不是指出是向某一股東認購一定數量的股,又或者指出該公司股東會已通過增資的決議並且沒有股東行使優先權,同時,這些合同亦沒有根據《商法典》規定的形式訂立及登記。因此,單單透過投資一定金額是無法取得公司資本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至於這些「入股合同」會否產生其他效力,則需要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意思去判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業登記法典》第五、九條及《商法典》第一七六、一七九、二0六-二六二、三六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