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海域、修改海域或利用計劃前 法案規定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海洋環境保護及海域管理總體原則等,法案初步建議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海洋環境保護,政府方面表示最新文本已作出優化,根據《海域管理綱要法》,海事局為海域綜合管理的主管實體,環保局則專責海域環境保護事務。他又表示,委員會亦關注的海域管理總體原則,政府代表表示《海域使用法》是《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海域總體原則體現於《海域管理綱要法》、《海洋功能區劃》與《海域規劃》。《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及應遵守的原則,用海項目須嚴格遵循該法所確立的管理目標及核心原則。

 政府代表亦就《海域使用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作出說明,規定私人實體可有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分別為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關於海域使用論證,政府重申法案規定在使用海域、修改海域或利用計劃前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以論證項目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規性。海域使用論證包括審查項目所在海域的概況、項目用海合規性、設計及施工方案及海洋環境保護措施等。倘屬規模較大且對澳門周邊海域影響較大的海域使用項目,尚須進行防洪、通航方面的論證。海事局具職權就海域使用論證應遵的流程及要求發佈指引。

 委員會亦關注專用批給的公開招標,梁孫旭稱,法案建議設豁免招標情況,包括涉維護國家安全或整體利益、提供電訊和水電等公共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