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A公司的僱主,他發現員工小麗經常遲到與早退,但打卡紀錄卻顯示正常。經調查後,發現小麗有請他人代為打卡的行為。小明想知道,小麗這樣做是否違法、法律對此有何規定,以及他可以採取哪些行動。
首先,代打卡行為可能損害公司正常運作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公司的財產損失,小麗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所規範的「詐騙罪」或「偽造文件罪」等罪行。
詐騙罪
根據《刑法典》第二一一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例如偽造出勤記錄以詐騙薪酬),會觸犯「詐騙罪」。一經定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即使犯罪未遂,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因詐騙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屬巨額(即超過澳門元三萬元但不超過十五萬元),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更甚者,如因詐騙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即超過澳門元十五萬元),或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又或受損失的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行為人更可被科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偽造文件罪
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四條的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使僱主誤信員工正常出勤),而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又或使法律上的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的行為,都會觸犯「偽造文件罪」。一經定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即使犯罪未遂,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不但小麗有可能觸犯「偽造文件罪」,代小麗打卡的人也可能構成相同的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親身偽造虛假文件的人才觸犯上述罪名,因為法律同時規定,使用由他人偽造的虛假文件的人,同屬犯罪,並處以相同的刑罰。
因此,若小明懷疑小麗有不法行為,可考慮向警察部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若小麗的行為已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小明還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向小麗追討相關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一一條及第二四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