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迎修訂: 著力完善監管措施防治招標腐敗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三日電】(記者謝雁冰 曾玥)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二十三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著力完善監管措施,防治招標投標領域腐敗等。

 據悉,修訂草案共六章七十九條,圍繞招標投標領域監管實踐和系統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著力完善監管措施,防治招標投標領域腐敗,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視,破除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隱性壁壘,強化技術創新,提升招標投標效率,改進評標標準和方法,防止簡單以最低價中標。

 在完善監管措施方面,修訂草案強化信息公開,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按規定發佈招標計劃,並公開中標結果、定標方式以及確定中標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確招標投標資料應當保存至少十五年;對定標過程實行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設置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將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違規轉讓中標項目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由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並對有關責任人員增設一定年限直至終身禁業的資格罰,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懾。

 在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視方面,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對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經營規模等作出規定;增加規定出台招標投標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並要求動態清理各類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在強化技術創新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推廣應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技術手段,並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推廣全流程電子化交易作出規定。

 在改進評標標準和方法方面,修訂草案進一步限縮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範圍,將其限定為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同時增加規定,對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且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